(2016)吉062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云杰与徐伟、王媛媛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杰,徐伟,王媛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财保11号申请人:李云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徐伟,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媛媛,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人李云杰与被申请人徐伟、王媛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云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徐伟、王媛媛的车牌照为吉Χ号“比亚迪”小型轿车的车籍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伟、王媛媛的车牌照为吉Χ号“比亚迪”小型轿车的车籍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买卖和转让该车辆,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间指定由徐伟、王媛媛管理和使用。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李云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李云杰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