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淄博大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大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大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淄博大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530927.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8日,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已将该案全部款项交付至申请执行人淄博大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