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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文胜与荣成市隆涛鱼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胜,荣成市隆涛鱼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529号原告杨文胜,居民。委托代理人车立勇,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隆涛鱼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寻山街道办事处清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渤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春,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彩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杨文胜与被告荣成市隆涛鱼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文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文胜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