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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均与翁小华、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均,翁小华,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民初808号原告:孙均,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保,建瓯市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小华,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三明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1555948198。法定代表人:张久桂,经理。原告孙均与被告翁小华、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安立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小华、安立信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劳务工程款人民币30166元,并从2012年元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还清款项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安立信集团公司中标福建巨力活塞建瓯新厂区工程项目,通过被告翁小华将倒砼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倒砼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范围:1、铸造车间,二层框架,建筑面积4235.2㎡。2、机加车间,二层框架,建筑面积6158.5㎡。3、办公楼六层框架,建筑面积8633.8㎡,总建筑面积19027.5㎡。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承包,承包单价,使用塔吊部分倒砼30元/㎡,塔吊伸不到位倒砼45元/㎡,付款方式甲方每月30日将乙方当月浇捣砼立方量结算一次,并在5日内付款70%,余款每项屋面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按进度支付部分劳务工程款,2012年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共完成倒砼造价人民币361466元和砼静压桩块款4000元,合计人民币365466元,截止201512月31日止原告共向被告借支人民币335300元(含活动板房折价款内),尚差人民币30166元劳务工程款未付,原告倒砼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兑现尾款,但终未果。被告翁小华、安立信集团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倒砼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巨力活塞工程项目部代表签订《倒砼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范围,铸造车间,机加车间,办公楼。2、《孙均倒砼总结算》,证明2012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原告是完成造价361466元。本院认为,被告翁小华、安立信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异议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所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与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巨力活塞办公楼厂房工程项目(下简称巨力活塞项目)签订《倒砼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承包范围:1、铸造车间,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235.2㎡。2、机加车间,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158.5㎡。3、办公楼,六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633.8㎡,总建筑面积19027.5㎡。二、承包形式及内容:乙方(原告)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承包。承包内容包括所有倒砼项目的工资,乙方自备的倒砼及运砼的机械、机具、工具。砼振捣密实,面层人工修整平整等。三、承包单价:1、使用塔吊部分倒砼30/m2。2、塔吊伸不到位置倒砼45/m2。六、付款方法:甲方(巨力活塞项目)每月30日将乙方当月浇捣砼立方量结算一次,并在5日内付款70%,余款每项屋面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由被告翁小华在代表一栏中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按进度支付部分劳务工程款,2012年1月8日,经双方结算,巨力活塞项目应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61466元,巨力活塞项目已付335300元,尚欠人民币26166元未付。原告主张砼静压桩块款4000元未提供证据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安立信集团公司下属机构巨力活塞项目签订的《倒砼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系原告完成,且已交付使用,故原告有权依法主张工程款。巨力活塞办公楼厂房工程项目系安立信集团公司下属机构,其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安立信集团公司承担,故被告安立信集团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被告翁小华在合同中代表一栏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个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安立信集团公司清偿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6166元及从2012年1月8日起至款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均对被告翁小华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云龙审 判 员  杨国荣人民陪审员  李成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丽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