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梁兴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兴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81号罪犯梁兴青,又名梁小青,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1)沪一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兴青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梁兴青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2002)沪高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5月16日被投入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被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4年11月30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高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8月17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一中刑执字第20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4月30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沪一中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3月23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7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刑十个月;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梁兴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梁兴青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兴青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兴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