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彩成与张百石、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永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成,张百石,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永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937号原告:王彩成,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宝,汉族被告:张百石,汉族被告: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永生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佩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成诉被告张百石、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永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彩成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