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永根、刘霞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根,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特76号申请人:李永根,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申请人:刘霞,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永根与申请人刘霞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该纠纷经长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城东派出所调解室主持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调解双方协商,申请人李永根共欠申请人刘霞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元)。二、申请人李永根承诺于2017年4月1日归还申请人刘霞壹万元整(1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归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于2018年元月20日还清余款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三、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四、以上是双方协商结果。五、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解决。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