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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尹春艳、侯学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72号申请人:尹春艳,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侯学峰,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尹春艳与被申请人侯学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学峰在德州银行宁津正阳路支行存款114257.79元(账号为62×××88),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