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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坤、张小清等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江二某,郑某某,江三某,江四某,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杨坤、张小清等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二某),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克苏市,系被害人妻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二某,男,193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新疆阿克苏市,系被害人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女,194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新疆阿克苏市,系被害人母亲。上诉人江二某、郑某某诉讼代理人杜某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三某(曾用名刘一某),女,200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系被害人长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四某,女,201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系被害人次女。上诉人江三某、江四某法定代理人杜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坤,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棉花加工厂职工,住新疆阿克苏市。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清,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松,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一某,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二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江二某、郑某某、江三某、江四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11作出(2016)兵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江二某、郑某某、江三某、江四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5月29日,张五某及女儿张六某、张小清、女婿杨坤与江一某、杜某某因三轮车停放一事发生争执并互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因此事未得到及时解决,而耿耿于怀。同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来到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因琐事与被害人江一某发生口角,江一某先持木棒、刀具将刘松的头部打伤、颈部划伤,致刘松倒地。随后,张小清持菜刀用刀背击打江一某面部,同时杨坤持砖块砸在江一某头部,致江一某倒地后,刘松从地上爬起来,即持砖块冲上前朝倒在地上的江一某头部击打,张一某和张小清上前分别搧了江一某的脸部,张二某朝江一某面部打了一拳。被害人江一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23日15时34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江一某系被他人用菜刀背砍击左上唇,砖块击打右颞部时,快速退避中摔跌,后枕部与硬质地面碰撞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刘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系江一某的妻子,江二某、郑某某系江一某的父母,江三某、江四某系江一某的女儿。因江一某受伤害致死,产生医疗费18349.18元、丧葬费24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误工费4082.30元、交通费4211元,共计51501.48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22日21时许,江一某打电话报警称,酸辣粉店的那帮人过来,对他骂骂咧咧,你们赶快过来一下。喀拉库勒派出所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江一某躺在地上已没有反应,江一某被送至三团医院检查后转到第一师医院进行救治。2015年6月23日1时许,江一某妻子杜某某电话告知派出所江一某病危,派出所立即将该案移送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2、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3日1时许,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喀拉库勒派出所所长韩某报案称,三团某市发生打架,有人受重伤,请查处。该局当日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调查发现,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6月22日,在三团将张二某抓获;6月23日,在第一师医院将杨坤、张小清、张一某抓获;6月24日,在第一师医院将刘松抓获。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的身份情况,五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6月22日21时11分,号码×××××××××××(机主赵一某)拨打了喀拉库勒派出所报警电话×××××××,通话时长29秒。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刘松处扣押灰色短袖T恤一件,深蓝色长裤一条。从被害人江一某处提取蓝白相间带方块状短袖T恤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7、住院病历、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江一某被送至第一师医院后的体征、伤情以及救治情况。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双肺下叶创伤性湿肺、中枢性尿崩症、高钠血症、高氯血症。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23日15时34分死亡。8、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6月23日,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调取被害人江一某蛋糕店内监控视频资料,江一某妻子杜某某不在店里,打电话征得杜某某同意后提取了监控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在告知江一某的死亡原因和尸检鉴定意见后,杜某某拒绝签字。9、新疆金银川垦区公安局(2015)29-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29日9时许,张五某的女儿张六某、张小清及女婿杨坤与江一某、杜某某,因三轮车停放一事发生殴打。公安局机关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五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500元;对杨坤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对张六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500元;对张小清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对杜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10、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等五人与被害人江一某的关系。11、医疗费票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等五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二)物证红砖两块,菜刀一把,木棒一根,长刀一把,衣服两件,裤子两条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杨坤、张小清伤害被害人江一某所使用的凶器砖块、菜刀,被害人江一某打伤被告人刘松所使用的木棒、长刀,以及案发时被告人刘松、被害人江一某所穿着的衣裤。(三)证人证言1、证人赵一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21时许,她坐在店门口,看见隔壁酸辣粉店的人开了一辆白色的车停在店门口,车上下来五个人,分别是张五某的二女儿、小女儿、小儿子、大女婿和二女婿。唯美蛋糕店的江一某过来说:“嫂子,把你的手机给我用一下”,江一某拿上手机边走边打电话说:“是110吗,我是唯美蛋糕店的,你们过来一下吧”。看见酸辣粉店的五个人朝江一某冲过来,当时打架场面比较乱,张五某的大女婿、二女婿、小儿子都拿砖头了,大女婿和小儿子好像都打江一某的头了,二女婿打到哪里她记不清了,江一某倒在地上不动了,张五某的二女儿和三女儿一个搧了江一某的脸,一个跺了江一某的肚子,具体是哪个搧脸、哪个跺肚子,她记不清了。派出所的人赶到后,她回店里了。张五某的二女儿、小女儿和大女婿冲到店里骂:“贱货,下次挨打的就是你”,后被派出所的民警叫出去了。2、证人李某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20时许,她从三团团部某市场买菜出来,粮油店的女老板喊她聊天,她们坐在粮油店的门口聊了几句,蛋糕店的男老板过来问粮油店的女老板借手机,蛋糕店的老板拿上手机朝蛋糕店的方向走,她用手机给粮油店的老板看广场舞。过了一会,饺子馆的人都往她们这边看,她回头见蛋糕店的男老板躺在他家店门口的地上,粮油店女老板让她过去把手机拿过来,她从蛋糕店门前的桌子上拿上手机交给粮油店女老板,就走了。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21时许,她在楼下玩手机时,看见对面酸辣粉店一个长头发穿白色上衣的女人和蛋糕店的江一某在吵架,后江一某用手机打电话说:“你们快过来一趟”,她想江一某应该是打的报警电话。江一某打完电话后,他们还在吵,酸辣粉店二个女的和一个穿绿衣服的男子往江一某跟前冲,江一某往后退,接着头上流血和从白色越野车上下来戴帽子的男子都往江一某跟前冲,穿绿衣服的男子手里拿了一水泥块,砸在江一某的头上,江一某“啊”了一声倒在地上,头上流血和戴帽子的男子过去朝江一某身上踹了几脚,短头发的女人朝江一某脸上搧了几巴掌,后她们又和旁边粮油店的人吵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4、证人赵二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21时许,他散步到三团某市场北侧时,看见江一某一人站在蛋糕店门前,隔壁酸辣粉店门口有一个扎着辫子,穿着白色T恤女的,一边在扫地,一边骂骂咧咧的,不知道在骂谁,他走了没多远,听到“啊”的一声,回头见江一某倒在地上,酸辣粉店冲过来四五个人,有男有女,看着害怕就回家了。5、证人徐某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听说江一某被人打的不行了,他和妻子何某某赶到现场时,江一某已经倒在地上,嘴里在吐血,旁边围了很多人,警察也在现场。他给杜某某打电话说:“你赶快来,江一某躺在地上起不来了”,杜某某过来后,把江一某送到三团医院,他也回家开车去三团医院看江一某,医生说:“江一某快不行了,需要马上转院”,他们找车把江一某送到阿克苏第一师医院。6、证人张三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吃过晚饭后,她一个人散步时看见马路上围了一群人,过马路看见有人倒在地上,倒在地上的人她不认识,是个男的,穿什么衣服也记不清了,看见倒在地上的人嘴巴在流血,周围围了很多人。7、证人张四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下午,她从菜市场买完菜走出大门时,看见不远处有两个人相互推搡,其中有一个是男的,没仔细看就回家了。8、证人张五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下午,他儿子张二某给他妻子郝某某打电话说:“江一某和刘松打架了,现在店门口,叫他们过去”,郝某某到地里叫上他一起去三团团部,并说:“这么长时间了,我们直接去医院吧”。到医院后,才得知当时杨坤他们在酸辣粉店里打扫卫生,江一某在外面骂骂咧咧,刘松出去问江一某:“你骂啥,我们都在屋里干活”,江一某拿着一把刀,刘松又问:“拿刀干啥,还想杀人”。江一某拿棒子打刘松,又朝刘松脖子上砍了一刀,杨坤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到江一某头上,江一某倒在地上。张一某见刘松头上和脖子流血了,打了江一某一巴掌。张二某从车上下来,把江一某打人的棒子扔到一边,朝江一某的肩膀上打了一拳,并说:“你怎么这么凶”,杨坤说:“如果砖块没砸到江一某,刘松就没命了,谁知没砸到刀上,砸到江一某头上了”。9、证人郝某某证实,2015年6月22日,她儿子张二某打电话说:“江一某把刘松的头打破了”。她去找丈夫张五某和他一起到三团医院,在三团医院没有说什么。在去第一师医院的车上,她问女儿、女婿:“为何会发生打架”,他们说:“江一某骂他们骂得很难听”,刘松问江一某:“你骂谁呢”?江一某一棒子打在刘松头上,又用刀子砍在刘松的脖子上,张小清报警电话错打到阿克苏,张小清拿菜刀出来在江一某面前挥,杨坤从地上捡了半截砖头朝江一某扔了过去,江一某就倒地了。她不记得在车上是否商量打架这件事让刘松一个人来承担。(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坤的供述。杨坤供称,2015年6月22日21时许,他、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五人一起到三团团部“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打扫卫生,张小清开着她的“现代牌”白色越野车拉他们去的。到店门口时,蛋糕店的江一某站在店门前瞪着他们,他也瞪了江一某一眼,他们进店里开始打扫卫生。他把店里的土扫到店门口时,见江一某拿着一把刀,他没有理会,继续打扫卫生。当他们准备要走时,江一某从他们店门口经过,边走边打电话说:“他们来了,你们赶快过来”,刘松和张一某先走出店,他也紧接着出去。因不久前,江一某两口子和他岳父张五某、张小清、张六某打了一架,他赶到现场时,他们正在打架,他打了江一某一拳。可能是上一次打架的原因,大家都比较生气,他听见江一某朝他们这边骂了一句“臭不要脸的”,刘松问:“你骂谁”?江一某回了一句,刘松指着江一某说:“你再骂一句”,江一某用棍子打了刘松的头一下,刘松用手捂着头,江一某又用刀砍到刘松的脖子上,刘松捂着头蹲在地上。张一某和张小清上前和江一某厮打起来,他怕江一某伤到张一某和张小清,从店门口台阶下捡了半块砖头,向前跨了一步朝江一某砸过去,打在江一某的额头上,江一某踉跄了两步向后倒下去,他记得江一某挣扎了一下但没起来,后一直躺在地上再也没起来过。张二某从车上下来,冲到江一某跟前对着江一某的右侧肩膀部位打了一拳,张一某走到江一某跟前,朝江一某的脸打了两巴掌。他叫刘松赶紧去医院包扎一下,刘松说:“你去把江一某店里的监控录像拿出来,我要告江一某谋杀”,他到“唯美蛋糕店”二楼,找了一圈没有找到,看见一个插板上有插头,以为是监控主机箱的插头,拔掉插头后还是没找到主机箱,下楼告诉刘松,刘松让再找一遍,第二次还是没有找到,等他下楼派出所的警察已赶到现场。民警拍照取完证后,他和张二某、张小清送刘松去三团医院简单包扎后,又与郝某某等人一起送刘松去阿克苏第一师医院。在路上,他说用砖块砸了江一某,江一某倒地了,张小清说她用刀拍打了江一某头上一下。2、被告人张小清的供述。张小清供称,2015年6月22日20时许,她二姐夫刘松从阿克苏来到三团十三连她家,要去团部店里拿做凉皮的锅,她开车带着二姐张一某、二姐夫刘松、刘松女儿刘二某、弟弟张二某和大姐夫杨坤一起来到团部“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她、张一某、刘松、刘二某、杨坤进了店里,张二某没下车,张一某、杨坤在店里打扫卫生,她拿了几瓶水放到车上,刘松把做凉皮的锅放到车上,在店门口吃雪糕。她们打扫完卫生准备走时,江一某从她们店门前经过,看见江一某腰上别着一把刀,手上拿着一根木棒,因为之前她们和江一某发生过打架,她怕等会打起来没办法保护自己,就到后堂拿了一把菜刀,放到店里的冷风机上。江一某拐回来时,边走边打电话说:“你们快来吧,他们都来了”,还不停地骂:“不要脸,贱人,贱货”。刘松当时在店门口说:“你想干啥”,后两个人开始对骂,她从店里出来见江一某用木棒朝刘松的头打了一棒子,刘松手上没东西,怕他吃亏,她跑进店里拿上菜刀,冲到江一某跟前,江一某挥着棒子,她用左手挡,棒子打在她的手腕上,她怕被江一某砍伤,用菜刀背朝江一某头部左侧上砍了一下。杨坤从她左侧扔了一个砖头,砸到江一某的脸上,江一某后退了两步倒在地上,张一某冲上前朝江一某脸上搧了两下,张二某也跑过来朝江一某脸部打了一拳,刘松从她右边冲到江一某跟前,拿着一块砖,江一某躺在地上头还在动,刘松蹲在江一某头部跟前,朝江一某的右侧太阳穴的位置用力拍了一下,江一某就不动了,刘松随手把砖扔在地上。她进店打电话报警,错打到阿克苏了,她从店里出来见江一某躺在地上,刘松蹲在地上,她过去拨了江一某的脸两下,见江一某右侧额头鼓了一个大包,皮肤发紫,是刘松用砖块打的,江一某还在呼吸,感觉没事。刘松让杨坤把蛋糕店的监控视频拿下来,别被蛋糕店的人毁掉了,后警察就来了。在去阿克苏医院的路上,杨坤说:“他用砖块砸在江一某的头上,也不知道监控能否看到”,她说“到时警察问你,你就说是刘松打的,因为刘松受伤了”。3、被告人刘松的供述。刘松供称,2015年6月22日下午,他从阿克苏到三团十三连岳母郝某某家。后他和妻子张一某、女儿刘二某与杨坤、张小清、张二某一起坐车到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张二某没下车,其他人都进店里。他从楼上拿了一个做凉皮的锅放到车的后备箱,又回店里拿了一个雪糕来到店门口,见隔壁蛋糕店的江一某朝他们这边骂骂咧咧的,他指着江一某说:“你在骂谁”?突然他感觉眼前一黑,头感到很疼,印象中他好像拿了一个砖头,是否用砖头去打江一某他不记得了,他记得把砖头扔到一边去了,还记得走到江一某倒地的地方,见江一某躺在地上面朝上,额头左侧有伤,后脑勺流有少量的血。张一某、张二某在江一某身边,不知江一某怎么倒地的。他从江一某脚的位置转到江一某身体左边,朝江一某肚子上踹了一脚,看江一某是不是装的。杨坤过来说:“你头流血了”,他说:“不要管我,你去江一某店里把监控主机箱搬出来”,张一某和张小清用纸帮他擦血,说:“你脖子上受伤了,痛不痛”,过了一会警察来了。4、被告人张一某的供述。张一某供称,2015年6月22日20时许,她丈夫刘松从阿克苏到三团十三连父母家,要去团部酸辣粉店拿做凉皮的锅。她妹妹张小清开车带着她、刘松、女儿刘二某、弟弟张二某和姐夫杨坤一起到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张二某在车里,其他人都到店里打扫卫生,刘松上楼拿做凉皮的锅。她们在打扫卫生时,听江一某打电话说:“他们来了,你们过来吧”。她在门口扫地,江一某站在两家店交界处骂:“不要脸,贱货,他妈的贱货”,她说:“也不知道谁不要脸,是不是男人”,张小清也和江一某争吵,刘松从店里出来,拿着雪糕指着江一某说:“你骂谁呢”?江一某从台阶上跨了一步,用棒子打在刘松的左额头上,刘松坐在地上捂着头,江一某又朝刘松脖子上砍了一刀,张小清回店里拿了一把菜刀,和江一某互相对着挥,是否打到江一某她没看到,杨坤从地上捡了一块砖,朝江一某面部扔过去,江一某向后退了两步倒在地上。张二某冲到江一某的身边,骑在江一某肚子上,朝江一某的脸打了一拳,刘松拿着一块砖头走到江一某身边,用砖头打在江一某的额头右侧附近,后将砖头扔在江一某旁边了,她过去朝江一某脸上搧了两巴掌,见有人用脚朝江一某头上蹬了一下,通过鞋子判断是张二某。她看见刘松头上不停的流血,又过去朝江一某脸上搧了两巴掌。刘松对杨坤说:“你赶快去看着监控器,不要让江一某家里的人把监控视频弄走了”,杨坤进江一某的蛋糕店看了一遍出来说:“没有找到监控器”,刘松和杨坤又去找了一遍,还是没找到。她到粮油店问老板娘,为何让江一某和她们打架。警察过来后,江一某的老婆杜某某也过来了,杜某某把江一某用的刀拿进蛋糕店里,她告诉警察打架时江一某手里拿着刀,警察把刀要了回来。2015年5月底,她父亲张五某、姐姐张六某、姐夫杨坤、妹妹张小清和江一某打架了,听父亲说是因为她家的三轮电动车停在她们两家店交界的地方,有点靠江一某家店那边,两家就吵起来,后面发生了打架。这次是她们到店里拿东西,听到江一某在那里骂,她、张小清和江一某争吵,再加上上次打架的原因,就发生了打架。5、被告人张二某的供述。张二某供称,2015年6月22日下午,二姐夫刘松从阿克苏来三团十三连他家,准备到团部“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拿做凉皮的锅。张小清开车带着他、张一某、杨坤、刘松和刘二某来到酸辣粉店后,他们都进店里了,他一个人在车上玩手机游戏,刘松把做凉皮的锅放在后备箱里,张小清放了一些饮料。过了一会,他听到有人在吵架,见江一某站在蛋糕店门口,拿刀指着刘松,腰上有根用报纸包着的长棍。他感觉情况不对,下车去找东西,看见刘松捂着头蹲在地上,江一某已经躺在地上。他怕江一某再拿刀砍人,便跑上前朝他额头上打了一拳,江一某躺在地上不动。他去找江一某的刀,发现江一某旁边有根用纸包的棍子,他去捡时,见张一某和张小清用脚踢江一某。捡起木棍后,扔在两家的交界处,进到酸辣米粉店给他母亲郝某某打电话,告诉她刘松的头被打伤的事。他听到隔壁粮油店在吵架,过去见张一某和粮油店老板在吵架,张小清拉着张一某,杨坤也在店里,警察让他们都出去。张小清送刘松去医院,他坐车一起到三团医院。(五)鉴定意见1、兵团公安局(2016)01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江一某系被他人用菜刀背砍击左上唇,砖块击打右颞部时死者快速退避中摔跌,后枕部与硬质地面碰撞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兵团公安局(2015)99、99-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中心现场台阶北侧路砖地面上的血泊”和“中心现场台阶旁水泥砖头侧角上沾有毛发的组织”,经STR分型,支持为江一某所留;从送检的“中心现场长桌背侧地面上的血泊”、“中心现场包裹木棒的报纸上擦蹭血迹”、“中心现场台阶北侧地面上的滴落血迹”、“唯美蛋糕屋内地面瓷砖上的滴落血迹”、“中心现场北侧地面砖头上的血迹”,经STR分型,支持为刘松所留;从送检的江一某短袖上衣前衣襟处、蓝色牛仔裤大腿处、小腿处血迹,经STR分型,支持为刘松所留。3、阿克苏地区公安局(2016)第02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唯美蛋糕屋”店门处由西向东数第六条塑料门帘上的擦拭血迹中检出男性DNA分型,支持为刘松所留。4、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2016)病检字第BLB028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江一某为脑挫伤、脑软化、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肺淤血、肺水肿;心、肝、脾、肾、胰部分组织自溶。5、第一师公安局(2015)44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江一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6、第一师公安局尸体检验补充说明证实,死者江一某左鼻翼旁的创口系平面硬质钝性物体棱边打击及上颌骨衬垫所致,该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头顶部、右颞顶部头皮下广泛出血及顶部、右颞顶脑表面广泛挫伤,系钝性暴力多处打击,共同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江一某死亡后在不到2小时鉴定,可出现淡红色;创伤性湿肺系医学诊断,未确诊,尸检查体均未见胸部及背部有外伤迹。7、第一师公安局(2015)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六)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第一师三团团部某市场北侧楼“唯美蛋糕屋”门前地砖路面上。从案发现场提取木棒、刀、水泥砖、砖块、毛发及多处血迹送检。2、搜查证、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张六某在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进行搜查时,从该店内厨房的灶台上扣押菜刀一把。3、提取血样笔录证实,因做DNA鉴定,侦查人员依法从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五人左手食指提取血样,予以送检。4、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杨坤指认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前靠近“淑莲粮油店”处,是他捡砖块的地点;“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前,是他用砖块将江一某砸倒的地点;(2)被告人张小清指认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与“唯美蛋糕屋”交界处,是她用菜刀和江一某打斗的地点;(3)被告人刘松指认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与“唯美蛋糕屋”交界处,是他和江一某争吵并被江一某用木棒殴打的地点;“唯美蛋糕屋”前靠近道路的地方,是江一某倒地后,他用脚踹江一某的地点;(4)被告人张一某指认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前,是刘松与江一某争吵并发生打斗的地点;“唯美蛋糕屋”前靠近道路江一某倒地的地方,是她对江一某实施殴打的地点;(5)被告人张二某指认三团团部某市场“美味迦南特色酸辣粉店”前,是车停放的地点;“唯美蛋糕屋”前,是江一某倒地后,她对江一某实施殴打的地点。5、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实物混合辨认,被告人杨坤称案发时情况紧急,随手捡起一砖块,无法辨认出他打架时使用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张小清确认4号菜刀是她案发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刘松称案发时其头部被江一某打了一棒,他蹲在地上随手捡起砖块,无法辨认出其案发时所捡起的砖块;被告人张一某确认5号菜刀为案发时张小清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未指认刘松和杨坤作案时使用的砖块。6、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照片混合辨认,证人王某某确认男性照片上10号张二某参与了打架,未辨认出刘松、张小清、杨坤和张一某;证人赵一某确认男性照片上10号张二某、7号杨坤,女性照片上6号张一某参与当天打架,未辨认出刘松和张小清。7、被害人使用工具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实物混合辨认,被告人杨坤指认5号木棒、2号刀是江一某使用的工具;被告人张小清指认5号木棒、2号刀为江一某使用的工具;被告人刘松指认6号木棒为江一某使用的工具,未指认出江一某使用的刀;被告人张一某指认2号木棒、6号刀为江一某使用的工具;被告人张二某指认4号木棒、4号刀为江一某使用的工具。(七)视听资料唯美蛋糕店监控视频证实,被害人江一某在挂断电话之后,一手持刀一手持一个报纸包裹的木棒,先动手用木棒击打刘松头部,致刘松头部流血并倒地,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原审认为,被告人杨坤、张小清、杨松、张一某、张二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江一某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理,共同殴打被害人江一某,由于五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江一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果的发生。五被告人应当认识到对人体头面部实施击打,可能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却实施了砖砸、刀背砍及击打被害人江一某头面部的伤害行为,虽被害人的死亡超出五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但五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一某、张二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江一某先准备木棒、刀具,提前报警,并首先用木棒、刀具将被告人刘松的头部打伤、脖子划伤,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在对五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前,双方积极准备工具,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五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无共同故意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松及其辩护人、张一某、张二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坤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江二某、郑某某、江三某、江四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医疗费18349.18元、丧葬费24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误工费4082.30元、交通费421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停尸费19100元,因被害人至今未下葬,且丧葬费已包含尸体的存放和运输等相关费用,再主张停尸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鉴定费4000元、评估费4000元及物质损失137356元,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的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1501.48元,由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共同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人杨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张小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刘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张一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二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张二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江二某、郑某某、江三某、江四某各项损失共计51501.4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江二某、郑某某、江三某、江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杨坤上诉称,原审认定其故意伤害罪罪名错误,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量刑过重,应对其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张小清上诉称,案发后其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属于自首;被害人江一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其采取防卫手段将江一某打伤,属于正当防卫;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原审认定其追打被害人的事实错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松上诉称,原审认定其持砖击打已经倒地的被害人头部的事实,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其无罪,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张一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上诉人杜某某、江二某、郑某某、江三某、江四某上诉称,原审对五被告人量刑过轻,五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四、五、七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坤、刘松、张小清无期徒刑,张一某、张二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被告人共同赔偿在原审中提出的各项损失964607.68元。经审理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和原审被告人张二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上诉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和原审被告人张二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且此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上诉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张一某、原审被告人张二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害人江一某事先准备木棒、刀具,案发时先使用木棒、刀具将上诉人刘松打伤,对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对上诉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和原审被告人张二某从轻处罚。本案证人赵一某、王某某、张五某、郝某某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张小清、张一某的供述均能证实杨坤持砖块故意砸伤被害人江一某头面部的事实,且该事实与杨坤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上诉人杨坤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上诉人杨坤提出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上诉人张小清并未自动投案,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也未如实供述案件发生事实经过,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不构成自首。在案发前上诉人张小清积极准备凶器,案发中用菜刀刀背击打被害人江一某头面部,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在案唯美蛋糕店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上诉人杨坤、张小清等人有共同追打被害人江一某的事实,且证人赵一某、王某某的证言,上诉人杨坤、张一某及张小清本人的供述也能印证该事实。上诉人张小清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审认定其追打被害人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上诉人杨坤、张小清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本案的起因、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判处上诉人杨坤有期徒刑十三年、张小清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杨坤、张小清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证人赵一某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张小清、张一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刘松在被害人江一某已倒地的情况下,持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的事实,原审根据以上证据认定上诉人刘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刘松提出原审认定其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赵一某、王某某、张五某的证言,同案被告人杨坤、张小清、张二某及张一某本人的供述,均证实被害人江一某倒地后,上诉人张一某对被害人面部进行搧打,虽张一某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但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张一某提出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人杜某某等人请求加重上诉人杨坤等人的刑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内容,该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杨坤等人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某某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共同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数额,合法、适当。上诉人杜某某等人提出应按原审所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进行赔偿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坤、张小清、刘松、张一某和原审被告人张二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 荣代理审判员 刘  峰代理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新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