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郭培全与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全,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王中厂,王付浩,王余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673号原告:郭培全,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亚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中厂,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付浩,男,成年,汉族。被告王余涛,男,成年,汉族。原告郭培全与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中厂、王付浩、王余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计30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3年12月开始在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鸿盛新城3期的工地工作,从事64号楼和46B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作到2015年6月份工程结束,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共计30500元未支付。2016年2月6日被告王中厂、王付浩、王余涛向原告所在的水电班组出具总欠条一份。后经了解王中厂三人系挂靠在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包工头,而工程的开发商是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事实不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培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退回原告郭培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