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洪菲与杨昭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昭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71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09年9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周鸿英,女,汉族,1981年2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建国村。被告:杨昭友,女,汉族,1953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建国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昭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焰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