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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福明、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福明,雷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312号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036号。法定代表人:邓秀丽。委托代理人:李尔洪,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系原告员工。被告:雷福明,男,汉族,1958年01月06日生,住南昌市,被告:雷飞,男,汉族,1982年04月07日生,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福明、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福明、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