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徐茶英与吴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茶英,吴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徐茶英。被执行人吴连军。申请执行人徐茶英与被执行人吴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茶英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连军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37号海力生花园5号楼406室的房屋。现该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9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