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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秋菊与被申请人梁玉莲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秋菊,梁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68号申请人刘秋菊被申请人梁玉莲申请人刘秋菊与被申请人梁玉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秋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梁玉莲驾驶的车牌号青H686**号“思域”牌小客车(价值20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玉莲驾驶的车牌号青H686**号“思域”牌小客车(价值2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