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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惠玲、林小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惠玲,林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68号���请执行人彭惠玲女303812356台北县板桥市和平里2鄰和平路76号二楼1397070****被执行人林小清男461969年4月26日362137196904263014章贡区文明大道134号1单元102室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彭惠玲申请林小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赣中民四初字第19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林小清应支付申请人彭惠玲案款1339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林小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勖强人民陪审员 陈 琴 生人民陪审员 刘 俊 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