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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电力、赵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2153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放,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江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李电力,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被告:赵巧兰,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被告:李卫华,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被告:李卫建,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被告:李留中,男,汉族,1974年7月6日生。被告:苏会永,女,汉族,1972年5月6日生。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李放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李电力返还借款本金8464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率参照合同月利率,即按月利率14.4‰计息);二、要求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苏会永、李留中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李电力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江村信用社借款100000元,2016年7月1日到期,合同利率为月息9.6‰。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李电力返还借款本金15352元,利息清偿至2016年9月21日。下欠借款本金84648元至今未返还。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缺席未作答辩。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借据一份。证据2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据3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一份。证据4保证合同一份。证据5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证据1--5证明:2015年7月1日,李电力向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赵巧兰、李留中、李卫建、苏会永、李卫华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缺席,未对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与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江村信用社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借款本金100000元,2016年7月1日到期,合同利率为月息9.6‰。按月结息,到期还清,逾期按合同利率50%罚息。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诉讼过程中,李电力返还借款本金15352元,利息清偿至2016年9月21日。下欠借款本金84648元至今未返还。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2015年7月1日,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与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江村信用社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李电力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电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464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逾期利率参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按月利率14.4‰计息)。被告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负连带返还责任。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电力、赵巧兰、李卫华、李卫建、李留中、苏会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范娜娜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