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8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来到兰园小区4栋1楼转角处一麻将馆内,与麻将馆内孕妇王某某发生冲撞,致使王某某腹部与麻将桌发生碰撞。王某某丈夫向甲其见状上前与向某某理论,进而引起双方口角。随后,向某某对向甲其进行了殴打。经周围群众劝解分开后,向甲其欲驾车离开,被告人向某某挡住向甲其车辆,并故意打砸其车辆,迫使向甲其下车。随后向某某与受邀赶来的其子向乙不顾围观群众与巡逻警员劝阻,再次对向甲其实施殴打,致使向甲其所佩戴黄金项链掉落遗失,向甲其本人多处受伤,其车辆受损。巡逻警员谢某在劝阻被告人向某某时,被被告人向某某故意撕毁制服上衣。随后因公安民警赶到,被告人向某某及其子向乙停止滋事行为,离开现场。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向甲其车辆受损轿车车门及车窗玻璃(修复)价值400元,被害人向甲其在现场遗失的黄金项链价值12720元,被撕毁警服上衣价值50元,以上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3170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洪江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向甲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被害人谢某所受损失人民币2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检照片,洪江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录、彩色超声检查图文报告单及洪江市黔城卫生院门诊病历,治安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周六福珠宝保证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向乙、王某某、邱某某、朱某某、唐某某、李乙、杨某松、易某、张某文、冯某、谢乙的证言,被害人向甲其、谢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当庭撤回并处罚金的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向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小 洁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