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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子涵与徐威、徐永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涵,徐威,徐永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4669号原告:周子涵,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威,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徐永然,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周子涵与被告徐威、徐永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子涵的委托代理人王灌连、被告徐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徐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560元及利息(利息以8056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徐永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1日,被告徐威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为一个月,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2014年8月29日,被告徐威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该笔借款与上笔借款一起归还,如逾期还款仍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两次借款被告徐威均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徐永然为其担保。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被告徐威于2015年6月29日还款50000元,剩余借款原告催要至今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威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还款50000元因利息没有具体约定,没有说明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徐永然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徐威承认周子涵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周子涵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受该借款及担保关系的约束。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故在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徐威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徐威于2015年6月29日还款50000元,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是偿还利息还是本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根据逾期按月利率3%计算约定,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被告应偿还利息为28100元,被告实偿还50000元,故超出部分21900应冲抵本金,100000元借款本金尚余78100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永然对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直至钱款还清为止,该保证期间约定视为不明,保证期间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子涵借款本金781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81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永然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永然在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威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徐威、徐永然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广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