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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42号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杨建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冷千。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沛德。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