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42号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杨建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冷千。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沛德。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江苏中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