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10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079号原告: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办南街村新晋祠路绿化带西山西康培同福石材城K座12号。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进,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法定代表人:张汉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原告已和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3.5元减半收取18462元,由原告山西信达方圆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爱青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