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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行审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台州市黄岩天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台州市黄岩天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3行审115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局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黄土资罚字[201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等处罚。该决定已生效。经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拆除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新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