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1民初1036号原告:方某,女,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方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恋爱,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张某1,现已成年,长子张某2,现年8周岁。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关系,这使原告深受打击。原告考虑到孩子尚小,原谅了被告的出轨行为,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和感恩,反而变本加厉,此后,家务活一点不干,一分钱不给原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在外鬼混,对原告动辄打骂。2016年8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找茬又与原告争吵,一言不合,对原告拳打脚踢,将原告打得浑身淤青。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继续维持毫无意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其庭前陈述不同意离婚,孩子8岁太小,他不想给孩子造成阴影,为了孩子,还想好好过。经审理查明,方某、张某某于199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张某1现已成年,长子张某2现年8周岁,另查明,2016年8月27日方某、张某某因琐事争吵,进而厮打,方某离家出走。上述事实,有方某陈述、婚姻状况证明等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方某、张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方某、张某某婚姻基础较好,且婚生子尚未成年,张某某在庭前亦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方某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张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方某、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方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方某未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故本院无法认定方某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喆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