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应建兵与程剑、梁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兵,程剑,梁幼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446号原告:应建兵。委托代理人:丁雪琴,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剑。被告:梁幼萍。原告应建兵为与被告程剑、梁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程剑、梁幼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2日,被告程剑向原告应建兵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剑、梁幼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应建兵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程剑、梁幼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