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6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夏志华、丁学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夏志华,丁学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22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54768644L。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号。负责人:陈亚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聪,该行员工。被告:夏志华。被告:丁学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为与被告夏志华、丁学永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民泰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自愿承诺不再缴纳该案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