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任祥申请曹爱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祥,曹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祥。被执行人:曹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辽1202民初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涛在X铁岭龙兴支行账户内X存款X万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