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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子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子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971号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子凌。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子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20元,减半收取1416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