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830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告颜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钟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