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佐,男,于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祁县贾令镇贾令村村民,住。1996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1月3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5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第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被告人袁佐在榆次区思凤街公交公司南厂东侧人行道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御捷牌电动汽车(价值21600元)的车门打开并驾驶该车离开。后袁佐将该电动汽车卖给祁县东观镇榆林村“老光”(身份未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袁佐从“老光”处以8000元价格购买一辆金色的御捷牌电动汽车(价值32850元)。经查证该电动汽车为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1月23日被盗的车辆。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袁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惩处。认为被告人袁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袁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被告人袁佐在榆次区思凤街公交公司南厂东侧人行道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御捷马牌电动汽车(价值21600元)的车门打开并驾驶该车离开。后袁佐将该电动汽车卖给祁县东观镇榆林村“老光”(身份未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袁佐从“老光”处以8000元价格购买一辆金色的御捷马牌电动汽车(价值32850元)。经查证该电动汽车为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1月23日被盗的车辆。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袁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袁佐的基本身份情况。2、被盗杨某御捷马牌电动汽车合格证、用户档案卡、收据复印件、车辆照片,证实失主杨某2015年5月21日在晋中市榆次区新绿洲电动车行购买价值24000元的电动汽车一辆。3、晋中市榆次区新能源电动车行2016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被盗张某御捷马牌电动汽车用户档案卡、强制保养登记卡、合格证复印件,证实失主张某2015年5月9日在该车行购买价值36500元的电动汽车一辆。4、被告人袁佐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榆次区思凤街公交公司南厂东侧人行道处是被告人袁佐2016年5月初盗窃电动汽车的地点。5、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该局已在被告人袁佐住处扣押张某被盗御捷马牌电动汽车一辆,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扣押帽子一顶、工具、钥匙若干、手套二副已随案移送。6、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被盗御捷马电动汽车价值为21600元,被告人向“老光”购买的御捷马电动汽车价值为32850元。7、祁县人民法院(1996)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2011)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袁佐1996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1月3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8、被害人杨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5月4日,该上班时将该的银灰色御捷马电动汽车停放在榆次思凤街南厂晋中公交公司门口,下班时发现车被盗。9、被害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1月13日13时50分左右,该将该的御捷马电动汽车停放在定阳路交通银行和华都公园里附近,晚上18时下班时发现该的车被盗。10、被告人袁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同步讯问视听资料,证明2016年5月初的一天,该在榆次区一个公交站台附近,看到一辆电动汽车,该观察周围没人后就用该的钥匙将车门打开,将车打着,驾驶该车回到祁县,以2000元价格将车卖给了一名男子。公安机关在该身边查扣的电动汽车是该2016年3月在东观镇榆林村以8000元价格购买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6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袁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价值3285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并与其所犯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袁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袁佐退赔违法所得二万一千六百元,返还被害人杨保山。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钥匙若干、手套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