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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游龙君与何青、陈味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龙君,何青,陈味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龙君,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何青,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味园,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游龙君与被执行人何青、陈味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59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执行中,本案已受偿15170元,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