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小花与郑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花,郑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109号原告:陈小花。委托代理人:陈素华,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贞娟。原告陈小花与被告郑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计算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陈小花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51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贞娟因需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7日、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陈小花借款140000元、190000元、20000元,合计350000元,并均出具相应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贞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小花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1320元,由被告郑贞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