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000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青阳县瑞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阳县瑞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000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青阳县瑞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被执行人:丁明,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本院在执行青阳县瑞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城南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城南支行,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