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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红业制衣厂与佛山市豫腾纺织有限公司、莫品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红业制衣厂,佛山市豫腾纺织有限公司,莫品焯,陆燕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红业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二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莫志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明、胡彪,分别为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豫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昌荣路**号自编号*号楼第*层之一。法定代表人:张风姣,经理。一审被告:莫品焯,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一审被告:陆燕芳,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再审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红业制衣厂(以下简称红业厂)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豫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腾公司),一审被告莫品焯、陆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红业厂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的往来对账单上的所有申请人的信息是被申请人自行打印的,虽然莫品焯以“收货单位”的名义签名确认,但与申请人无关,且双方对于涉案大额交易并无签订相关合同。(二)送货单、对账单均是被申请人填好后,向莫品焯施加压力,强行要求其写上的,包括“佛山市禅城区红业制衣厂”的字样,二审法院也认为送货单存疑,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涉案送货单和对账单的购货单位均记载为红业厂,购货单位确认栏均有“红业/莫品焯”的签名字样。虽然红业厂否认莫品焯是其员工,但是莫品焯与红业厂法定代表人莫志雄是父子关子,莫志雄与该厂各股东也有特殊身份关系。且在莫品焯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红业厂却持有与豫腾公司涉案交易的相关单据。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豫腾公司有关与红业厂发生涉案交易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红业厂申请再审主张其非涉案交易相对人且本案是虚假诉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红业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禅城区红业制衣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晓清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