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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荣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荣辉,男,汉族。上诉人田荣辉因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42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田荣辉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行政行为”理解片面,对“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说法主观、武断,“内部过程中阶段性行政行为”属断章取义,本案应立案审理。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428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11月15日作出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内部文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以田荣辉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田荣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毅代理审判员 王 方代理审判员 宋一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