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婵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婵(又名吴婵,别名郭依依),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修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郭婵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名仕家园5号楼下被抓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其租住的名仕家园5号楼202房间的卫生间墙角处搜出白色晶体2包,共重99.781克,经鉴定,从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郭婵的供述,证人刘某、邓某的证言,同案犯李金辉的供述,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十年。被告人郭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郭婵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名仕家园5号楼下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其租住的名仕家园5号楼202房间的卫生间墙角处搜出白色晶体2包,共重99.781克,经鉴定,从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证人证言(1)刘某证言,2014年9月26日其分二次给郭依依(郭婵)汇款18900元。(2)邓某(滨州交运出租公司出租车司机)证言,2014年9月26日上午,其在滨州汽车总站拉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到了黄金大厦,那男子电话联系一个女的上了车。2、辨认、勘验、搜查、称量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同案犯李金辉指认被告人郭婵系向其购买冰毒的滨州妹。(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郭婵位于滨城区黄河五路名仕嘉园的住所进行勘查,并查获白色晶体2包、电子称等物品。(3)称量笔录,载明对被告人郭婵处搜出的白色晶体进行称量,总重量为99.781克。3、鉴定意见(1)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理化)字[2014]254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对郭婵住所内扣押的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和毒品成份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DNA)字[2014]659号DNA检验鉴定书,载明从郭婵住处提取的白色晶体包装袋,均检出郭婵所留DNA成份。(3)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对被告人郭婵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4、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郭婵被抓获归案的情况。5、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李金辉供述,其多次从小白手中购买毒品后贩卖给滨州妹(郭婵)。2014年9月24日,其从小白处购买500克冰毒,9月26日上午来到滨州,其打出租车到黄金大厦,把滨州妹叫上出租车,一起到了黄河二路一个小吃店,将其中的200克交给滨州妹。(2)被告人郭婵供述,其多次购买过冰毒自己吸食,在住处卫生间存放的2包冰毒是自己吸食的。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婵2014年9月24日被抓获的指控,经查,时间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婵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9.78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时间3个月17天。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99.78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