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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刘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629号原告:李国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玉芬,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能确定被告刘玉芬的具体居住地点,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冯 淼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