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刘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629号原告:李国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玉芬,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能确定被告刘玉芬的具体居住地点,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冯 淼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