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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9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镇经检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由审判员任荣兴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顺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乙),沿镇江新区姚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昌新城新茂苑南门附近左转弯时,与沿姚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苏L×××××中型普通货车相碰,致车辆、路灯、绿化受损,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王某甲向本院预交路灯赔偿款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微量(车辆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预交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