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贾红志与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志,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994号原告:贾红志,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留彬,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高山镇。负责人:陈福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贾红志与被告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红志与被告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本院审理,且已作出(2016)豫0182民初1450号判决,原告贾红志不服提起上诉,按照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红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