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郝文尚、郝文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尚,郝文珍,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郝文尚,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郝文珍,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红,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郝文尚、郝文珍与被执行人张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文尚、郝文珍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