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160号原告:苏某,女,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涛,男,1983年2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