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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160号原告:苏某,女,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涛,男,1983年2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