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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方俭与王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俭,王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1849号原告:张方俭,男,1964年1月1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戴文章,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珉,男,1964年11月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樊文,系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方俭诉被告王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文章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被告从原告手中借现金15万元,2016年5月17日被告又从原告手中借现金15万元,被告前后两次借款3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有证人王松作证。被告为了躲避债务,不在家居住,手机关机,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6年5月17日,被告与原告商量欲借款人民币30万元,原告对被告讲要回去通过网上转款给被告,要求被告先打借条,被告打完借条后,原告没有将30万元支付给被告,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能仅仅以借据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明,在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原告应当证明借款款项的来源,所以原告起诉事实证据不足。按照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书,被告应承担的履行款项只是10万元,其余20万元没有到还款期。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6年5月17日,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有证人王松签字。同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2016年8月17日还本金10万元、2016年9月17日还本金10万元、2016年10月17日还本金10万元,以上至2016年10月17日还清,证人王松在此还款计划上签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证人王松的出庭证言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拖欠不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出具了借条对借款予以确认,且借款时的证人王松亦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现金30万元,故对被告辩称的借款未实际发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还款计划,至本案开庭之日,仅有10万元借款已过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主张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对于其他借款,本院暂不予以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方俭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50元、由被告王珉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