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九狮园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九狮园林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944号申请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席井村委会以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644645-3。法定代表人:季书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家天下花园2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6874E。法定代表人:王益萍,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九狮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1397E。法定代表人:沈剑,总经理。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九狮园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九狮园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九狮园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合肥金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01号云顶雅苑1幢301的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限制其产权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