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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与察右后旗亨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察右后旗亨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邮政局对面。负责人:胡进海,任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察右后旗亨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贲红镇车站。法定代表人:李德贤,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北垣东街272号。法定代表人:郝静霞,任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察右后旗亨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3)察后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320元,减半收取31660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后旗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张丽君审判员 荆 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