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xx、孙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孙xx,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邯郸市磁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0402执68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