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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天功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功,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2297号原告:李天功,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徐敬明,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XXX,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天功诉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广濉溪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天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广濉溪分公司的负责人徐敬明、安广濉溪分公司、安广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天功诉称:2008年1月31日,李天功与安广濉溪分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从事农网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李天功仍继续在安广濉溪分公司工作。双方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发生争议,李天功申请仲裁,并因不服仲裁提起了诉讼。2015年2月27日,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濉民一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广濉溪分公司继续履行与李天功的劳动合同。现该判决已生效。安广濉溪分公司一直未与李天功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拖欠2014年8月份至今的工资。2016年1月22日,安广濉溪分公司为李天功补缴了之前拖欠的养老保险,2016年1月28日通过EMS向李天功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18日,李天功向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濉溪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已作出裁决,李天功不服,故诉讼至法院,要求:1、确认安广濉溪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2、判决安广濉溪分公司与李天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合同中原工作岗位,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判决被告按1724.56元/月的标准支付李天功自2014年8月份起至恢复上班时止的工资。李天功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举证: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天功的身份情况。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企业信息情况。3、裁决书、送达回执复印件,证明该案件已经仲裁程序。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李天功自2008年1月31日至今一直与安广濉溪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月28日以李天功违反劳动纪律之名解除劳动合同。5、(2014)濉民一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2011年1月31日至今,安广濉溪分公司一直未与李天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劳动合同复印件,2008年1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农网,工作地点为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7、银行流水复印件,证明拖欠工资。8、故障受理单复印件11张、孙疃中心小学致孙疃有限电视台一封信的复印件、孙疃镇人民政府函复印件2份、浍河苑小区有线电视安装清单复印件、孙疃煤矿塌陷征迁补偿材料复印件,证明李天功一直从事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的工作。9、李天功与徐敬明通话录音资料,证明安广濉溪分公司解除与李天功的劳动合同,不是因为李天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是因为李天功坚持从用工之日补缴社保并且不愿签订劳务派遣合同。10、证人李庆、张辉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李天功一直在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工作。安广濉溪分公司辩称:李天功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列举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李天功严重违反纪律,不服从单位管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濉溪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错误,请依法驳回李天功的诉讼请求。安广濉溪分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举证:1、裁决书1份,证明自2013年8月16日起由王卫东主持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的工作,李天功工作调动情况以及李天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参加考勤,不提供劳务,长期旷工。2、安广濉溪分公司2013年2号文件和2014年7号文件各一份,证明李天功的工作调动情况。安广公司未提交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安广濉溪分公司对李天功所举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7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拖欠工资。认为证据8是假的,单位不知情,如果从事相关业务应有合法的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就应提出。认为证据9程序不合法,录音内容经过剪接,不完整,李天功长期不参加工作,不参加考勤,不服从单位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从录音中得不到肯定或否定,从录音中可以看出李天功除严重违反纪律外,还有其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不能证明濉溪仲裁委裁决的事实有任何错误。李天功对安广濉溪分公司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中的2013年的2号文件不知情,安广濉溪分公司未通知其有这份文件,也没人通知其调动工作及与王卫东进行工作交接;对2014年7号文件知情,但是事先双方未协商,也未变更劳动合同;安广濉溪分公司是违法变动,李天功不予理睬;文件要求李天功2014年7月15日报到,安广濉溪分公司通过EMS邮寄,是2014年7月18日收到的。对李庆、张辉的出庭证言,李天功认为两证人的证言真实可信,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安广濉溪分公司认为证人李庆的身份不清楚,不能达到李天功的证明目的;认为张辉的证言,达不到李天功的证明目的,证人对李天功的身份不清楚,证言也不真实,对李天功的工作变动不清楚,对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参考价值。本院对双方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李天功所举证据1-2、4-8及安广濉溪分公司所举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李天功所举证据9,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徐敬明不予认可,不予采信。李天功所举证据3、安广濉溪分公司所举证据1,能证实已经仲裁程序。证人李庆、张辉的出庭证言,能够与李天功提供的证据8相互印证,能证实李天功一直在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工作,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2008年1月31日,李天功与安广濉溪分公司签订期限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天功根据安广濉溪分公司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农网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李天功仍继续在安广濉溪分公司工作,安广濉溪分公司亦未表示异议。双方因合同履行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发生争议,李天功于2014年5月提起仲裁申请,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2月27日,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濉民一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广濉溪分公司继续履行与李天功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20日,该判决生效。2013年8月16日,安广濉溪分公司作出关于人事调整的通知,通知孙疃站从即日起,李天功专门负责孙疃塌陷引起的有线电视赔偿工作,不再负责站内其它工作,王卫东同志主持孙疃站工作。2014年7月14日,安广濉溪分公司安排李天功到县城农网部工作,要求2014年7月15日报到。李天功认为安广濉溪分公司未与其协商,未去县城农网部工作,仍继续在孙疃站工作至今。2014年8月21日、9月22日,安广濉溪分公司分别支付李天功工资各400元,后未再支付李天功工资;李天功认可2014年7月之前的工资安广濉溪分公司已足额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李天功的月工资分别为1260.85元、1660.85元、1230.85元、1700.85元、1430.85元、1950.85元、1440.85元、1440.85元、1440.85元、2881.70元(2014年5、6月合计)、1468.30元。2016年1月28日,安广濉溪分公司向李天功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李天功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通知李天功于2016年2月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3月18日,李天功向濉溪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安广濉溪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裁决安广濉溪分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合同中原工作岗位,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决安广濉溪分公司按1724.56元/月的标准支付其自2014年8月起至恢复上班时止的工资。2016年5月15日,濉溪仲裁委作出濉劳人仲裁字(2016)第048号裁决书,认为李天功的调动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但李天功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3月18日从未向濉溪仲裁委提出申请,已超出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期间;李天功长期不工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安广濉溪分公司可以解除与李天功的劳动合同;李天功因自己个人原因,既未在孙疃站工作,也未在县城农网部工作,不能支持其工资请求;故驳回李天功的仲裁请求。李天功不服,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安广濉溪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李天功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双方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安广濉溪分公司是否拖欠李天功工资,李天功的月工资数额是多少,李天功主张安广濉溪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份起的工资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关于焦点1,(2014)濉民一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0日生效。判决要求安广濉溪分公司继续履行与李天功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李天功从事农网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安广濉溪分公司孙疃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安广濉溪分公司未与李天功协商,于2014年7月14日擅自变更李天功工作地点的行为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李天功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在孙疃站工作。2016年1月28日,安广濉溪分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李天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2008年1月31日与李天功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李天功于2016年2月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安广濉溪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天功违反劳动纪律,即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的规定,李天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予以支持。关于焦点2,2013年8月16日,安广濉溪分公司印发的[2013]2号文件,从该文件内容可以看出,对李天功在孙疃站的工作职务进行了调整,李天功同志不再负责站内其它工作,由王卫东同志负责主持孙疃站工作,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职务的调整,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干涉,而且也不是对李天功工作岗位的调整;李天功关于要求恢复其合同中原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因安广濉溪分公司应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李天功的工作岗位为农网岗位,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视为李天功与安广濉溪分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焦点3,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自2014年7月起,安广濉溪分公司让李天功到县农网部工作,李天功以未与其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由不同意,安广濉溪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9月各支付400元,后安广濉溪分公司未发放李天功工资,安广濉溪分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故对于李天功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李天功的工资数额,安广濉溪分公司经本院告知拒不提供李天功2014年7月之前一年的工资表,本院认为,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安广濉溪分公司员工的工资表应保存于安广濉溪分公司,经本庭告知,安广濉溪分公司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以李天功提供的银行卡流水记载发放给李天功的工资数额为准,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李天功的月平均工资为1492.30元,安广濉溪分公司应支付李天功自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的工资35015.20元(1492.30元/月×24月-80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广濉溪分公司辩称李天功要求支付2014年8月起的工资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因双方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天功与安广濉溪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安广濉溪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即与李天功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李天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2014年8月起,安广濉溪分公司自行停发李天功的工资,于法无据,应当补发拖欠的工资,应补发的工资标准按其停发工资前一年度实发工资的平均月数额计算;李天功主张的工资标准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李天功的劳动合同,李天功从事农网岗位工作;二、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天功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的工资合计35015.20元;三、驳回原告李天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志强审 判 员  张勤爱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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