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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储存发、金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储存发,金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401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凤,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存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金翠云,女,住安徽省广德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春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储存发、金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金翠云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因购买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向原告申请汽车贷款。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IP279832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被告一以其购买的牌号为豫AF8W**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向原告贷款6881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4.99%,逾期年利率为年利率*150%,不贴前利率10.99%,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9796.02元,并自起息日开始按月还款;又约定被告未将任何一起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原告指定账户的,原告可以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两被告需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7月18日,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全部本息352656.72元,但两被告仅归还贷款本息189317.08元。鉴于贷款已到期,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9551.47元及截止2016年7月18日的利息6516.57元、罚息2729.13元。另因违约,两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49035元(贷款金额的15%),律师费150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9551.47元及截止2016年7月18日的利息6516.57元、罚息2729.13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年利率4.99%,逾期年利率=年利率*150%即16.485%);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035元(贷款金额的15%)律师费15000元;3、判令原告就豫AF8W**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储存发、金翠云辩称:对借款事实及所欠本金金额无异议,但对原告同时主张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律师费过高。经审理查明:被告储存发、金翠云因购买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向原告申请汽车贷款。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IP279832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被告一以其购买的牌号为豫AF8W**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于2014年6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如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向原告贷款3269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补贴后年利率,为4.99%,逾期年利率为补贴前年利率*150%,补贴前利率10.99%,为16.485%。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9796.02元,并自起息日开始按月还款;并约定被告未将任何一起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原告指定账户的,原告可以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两被告需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7月18日,两被告仅归还贷款本金157348.53元,利息19240.15元,合计176588.68元。原告认为鉴于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自己有权要求两被告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9551.47元及截止2016年7月18日的利息6516.57元、罚息2729.13元。另因违约,两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49035元(贷款金额的15%),律师费150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申请表、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车辆登记抵押信息、销售合同及发票、提前结清报价单、还款计划、账户明细、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费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原告依照合同发放贷款后,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贷款金额15%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在主张逾期年利率16.485%的基础上再主张该违约金明显超出因被告逾期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收费标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储存发、金翠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551.47元及利息9245.7元,共计178797.17元;(该9245.7元为2015年10月15日前的利息及罚息,以后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储存发、金翠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对被告储存发所有的豫AF8W**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520元,储存发、金翠云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骏伟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