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东睿江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鑫翼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135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睿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鑫翼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广州鑫翼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鑫翼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款项及受理费等暂计199765.79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现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