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复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复25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浦江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广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波,江苏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负责人曹薇娴,该局局长。复议申请人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尔芬公司)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2016)苏041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北法院查明:2015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的(2015)新法鉴委字第451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常州常申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申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蕴尔芬公司所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19项进行评估。2016年2月29日,常申评估公司作出常申评鉴字(2016)第06号涉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涉讼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11日的公允价值为331830元。同日,该院作出(2015)新法鉴委字第451-1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江苏鑫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蕴尔芬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区浦江路18号的二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号为11050004035、11050004036号)和工业用途房产及附属设施(评估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3841.93平方米,其中证载建筑面积23592.42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249.51平方米)进行评估。2016年3月2日,鑫洋评估公司依法对蕴尔芬公司所属新区浦江路18号的二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全面评估,作出(江苏)鑫洋(2016)(估)司字第002号土地估价报告和苏鑫房估(2016)司字第005号房产估价报告,确定在价值时点2015年12月11日估计对象宗地总地价为人民币1672万元,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3211万元。新北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此可以看出启动重新评估的条件是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经核查,常申评估公司、鑫洋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也是合法有效,蕴尔芬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存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蕴尔芬公司认为评估价格较低要求重新评估不属于启动重新评估的法定事由,蕴尔芬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对蕴尔芬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新北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蕴尔芬公司的异议。蕴尔芬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依法撤销(2016)苏041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二、对复议申请人蕴尔芬公司复议请求的房地产及涉讼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理由如下:1、鑫洋评估公司制作的(江苏)鑫洋(2016)(估)司字第002、苏鑫房估(2016)司字第005号这两份评估报告,未能全面考虑复议申请人房地产所在地块的溢价因素,导致评估价格过低。且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申请人都未发现估价报告中的鉴定人员出现在现场,所以评估过程程序违法。2、常申评估公司制作的“常申评鉴字(2016)第06号”估价报告,对于涉讼资产的价格评估仅仅依据二手市场价进行评估,严重压低了涉讼资产的实际价值,使得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且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未发现估价报告中的鉴定人员出现在现场,所以评估过程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重新对相关房地产和涉讼资产进行评估。本院对新北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蕴尔芬公司认为评估报告不客观,评估价格过低,评估程序违法,对此蕴尔芬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常申评估公司、鑫洋评估公司接受法院的司法委托分别对涉案的宗地、房产及资产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估价报告,未发现有严重违反评估程序的情形。因此,蕴尔芬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新北法院(2016)苏0411执异2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蕴尔芬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执异2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冰审 判 员 赵玉冰代理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