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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7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云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云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332号申请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某,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某被申请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云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3554-9)出具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云某、周某某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