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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810号申请人石某。申请人石某。本院收到申请人为石某、石某、被申请人为人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庄户村村民委员会的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8月中旬,被申请人向全体村民每人发放1000元土地补偿金,申请人去领取,被申请人拒付。申请人认为1999年以父石某为户主代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村委会签订了30年承包期的土地承包合同。安次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合同经安次公证处公证,据此申请人确属石庄户村民,故申请法院督促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金每人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享有自治权。村民委员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事项属于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行为,对于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干涉。故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石某、石某的支付令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智慧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方振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佳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