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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嬲女诉被告赵朝勇排除妨害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嬲,赵朝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978号原告:赵嬲女,女,1937年7月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杭炳,杭锦旗巴拉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朝勇,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农民。原告赵嬲女诉被告赵朝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嬲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嬲女负担。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 来自: